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7月,刘某发现李某出轨,遂与李某分居,并要求离婚。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6年底,刘某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一个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第三者断绝关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审理中,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同意与第三者断绝来往;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并未实施过任何过错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第一项诉求的处理,改判对第二项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五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