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赵女士向本报**82333333反映,她的丈夫于2016年开始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期间妻子一直在照顾这家公司的日常事务,但一直没挣到钱。赵女士和丈夫商量,想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进行分割,但当时丈夫正在外跑业务不在家。赵女士的这种想法是否妥当?希望读者对此有更多建议。
1.夫妻双方都有开公司的情况,能否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一事为前提?
答案:不能。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所以,赵女士和丈夫可以就婚前合伙开公司的情况,以共同财产对另一方进行分割。但这需要提供合伙合同、股东大会决议等证明;如果夫妻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没有共同获得任何财产收益,则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2.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中的某主体所开公司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这种情况下,妻子可以要求分割丈夫开的公司的财产。因为该公司并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说丈夫开的公司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公司应该归妻子所有。而如果说该公司没有任何财产的价值,那么妻子就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3.对于已经设立并经营了一段时间的公司,**能否将该方与其他股东共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协商处理;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的,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也就是说,在共同经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可以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另一方可以主张将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或者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主张分割。如果是公司中的股东因职务行为或者其他事由而获得的报酬,这种报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股东个人因为与公司共同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这种报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合伙企业,该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个人股东,合伙经营所得的利润应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以合伙名义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因合伙所负债务,由合伙人承担;但全体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有争议的除外。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对分配比例没有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实行财产共同所有、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解答:关于合伙企业中所取得的利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分割;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要区分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
5.对其他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如何处理?
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一方个人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一般不会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另一方在其他企业中所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可以在离婚时对另一方进行分割。对于其他企业中形成的收益,应当根据出资关系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是合伙关系,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是公司关系,则属于公司财产。此外,如果因合伙关系中某一方个人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