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时7岁男孩随母亲共同生活,现其父亲要求与孩子一起生活并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7岁男孩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今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生子由她抚养。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儿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7年12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2018年初,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2019年初,原、被告复婚。2019年9月底,原、被告再次吵架。2020年初,双方再次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同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归她抚养。
2020年6月中旬,该案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