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家庭暴力是有规定的,但一般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离婚诉讼中才会被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家暴”这个词,如果受到家庭暴力,应当怎么办?下面就由笔者为大家讲解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诉讼中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认定及应对。
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人身保护令或者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三)保护申请人财产安全;(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家庭暴力做出人身保护令或者安全保护令均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第二,保护申请内容具体、明确;第三,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第四,需要由人民法院专门负责保护申请人安全的人员参与受理。那么何为“特殊保护人员”呢?《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反家庭暴力需要指派临时居住地住所不明确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的人协助居住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人身安保令;当事人因离婚、再婚等原因需要紧急离开居住地或就业场所的,可以申请临时住所。”所以作为特殊案件,由本人亲自申请人身安保令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笔者认为,由于家庭暴力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个概念本身具有特殊性,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个体的独立存在而非一种社会现象,故对此应当区别对待。当然具体到个案中应该具体分析家庭暴力在法律中如何认定及应对。
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适用调解解决的达成协议、调解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法定形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解决的达成协议并作出裁判。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并生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双方都要重视调解这一重要手段,要充分尊重婚姻双方意思自治。调解时法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尽量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自行解决问题,避免因调解达成合同后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
四、《婚姻法》第36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本法所称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爱护,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和隐私,不散布对方的隐私,不进行虚假的评论。”这里所说的忠实,是指夫妻双方对自己所生育之子女和与之发生关系之配偶,都必须以自己已尽到对子女和与其发生关系之子女和与之发生关系之配偶最基本的义务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对自己所生育之子女或与其发生关系之子女及与之发生关系之配偶均未尽到该义务,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不忠实”之行为时,其与婚姻法所指的“忠诚”之情形完全不同,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之规定,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从事家庭暴力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他重大损害者,或者患有法定禁止进入家庭暴力行为患者,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一方的行为而使配偶一方基于感情和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一方的行为而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离婚时应当准予民政局离婚。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配偶行为”,是指一方(包括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囚(包括女性)、遗弃行为以及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