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家暴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应当共负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情况以及当地一般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裁判。
一、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收入,知识产权等财产。而在夫妻共同继承中,对于遗产的继承,可以约定按继承的份额分割,但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对于婚前财产,夫妻可以约定按共同财产分割,但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财产的归属;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对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约定;其他财产,应当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财产的归属。但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债权债务问题
如果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后,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没有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离婚保护,但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并不适用。因此,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偿还或者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三、侵害行为认定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确实是被纳入离婚诉讼受理范围的一种特殊情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争议。在具体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判断,例如对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予以支持,对经常遭受虐待的一方予以否认,对经常遭受虐待的一方予以适当的保护等等。同时法院应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客观后果作综合判断,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判决不准离婚和判决不准再同居生活等法定离婚条件。
四、人身权利保护问题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人身权利,也会影响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其配偶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于家庭暴力,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否则家庭暴力行为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破坏社会稳定。对于家暴受害人最好的保护方式是寻求医疗救助,及时到医院就诊,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在离婚诉讼中,家暴受害人作为诉讼中的被告,有权要求法院在离婚前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对被告进行制裁。对于家暴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对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后又实施家暴行为的,可依法进行处理,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救助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帮助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法院没有支持的,可向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到场调解、见证;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应当解除婚姻关系。